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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7年2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简称信访科)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信访科统一接待。
第二条 信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来信,由信访科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当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收到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信访科提出拟办意见,以《重要信访件送阅单》形式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以下简称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秘书长阅批。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和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及统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科登记受理。
第二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七条 信访科应当每季度对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应当全面反映本季度来信来访的情况和趋势。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访科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九条 信访科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应当通过《信访摘报与情况反映》等形式进行反映,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核准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十条 为保证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报送的信访事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信访科可以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时可以请有关机关、组织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
第十一条 信访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来信来访,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科按以下方式列表统一转请处理:
(一)涉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信访事项,转请市信访局处理;
(二)涉及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涉及县(市、区)的信访事项,转请有关县(市、区)信访局处理;
(四)涉及县(市、区)人大工作范围的信访事项,转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信访批示件,由信访科根据批示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事项,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
(一)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事项;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事项;
(三)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
(四)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信访件的具体事宜,由信访科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县(市、区)和乡(镇)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越级上访及群体上访,由信访科直接通知有关县(市、区)信访局和乡(镇)政府来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科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对经常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科应当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收函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信访科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收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列表统一转请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向信访科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收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的,信访科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派人督办,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请收函单位派人来信访科汇报进展情况。督办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信访科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根据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由信访科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二十一条 信访科每季度以《信访摘报与情况反映》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收函单位对信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反馈率低的收函单位,信访科应当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异常上访:
(一)信访人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异常上访,按照市信访局的异常上访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科长为成员。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听取有关重要信访问题汇报,研究办理情况;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信访科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做好机关信访工作的建议。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组长或者副组长临时决定召开。必要时,可以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信访科。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八章 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将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和交办单位、情况反映人有关事项等泄露给当事人或者对外扩散;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当为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