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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
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目的是了解他们学法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9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规范干部在任职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从1986年开始,对任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共有2次: 一次是1986年11月29日,首次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包括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共47人。考试内容是《刑法》、《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等10个法律、法规。着重了解司法干部办案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 另一次是2000年4月21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共94人普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等。通过这次考试,从中发现部分工作人员学习法律不经常、不系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理解肤浅。有的对学法、考试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据此,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市"一府两院"继续推行好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好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 从1999年7月开始,对市"一府两院"提请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由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出题,试题区分不同对象,既有公共题,又有专业题。考试不及格不予任命。至2004年2月止,已有158名拟任对象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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