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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
(2000年5月26日鹰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3月26日鹰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鹰潭市公民旁听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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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0 16: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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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鹰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拓展民主渠道,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鹰潭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两年以上者和外来客商,除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布常委会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草案,以及申请旁听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临时召集的会议,其相关事项的公布,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四条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按照公告的要求,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从申请报名的公民中审查确定二至四名公民旁听会议,并通知其莅会旁听。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取会议旁听证。
第五条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邀请本市公民和外来客商旁听会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推荐本市公民和外来客商旁听会议。邀请或推荐的旁听名额一般一次不超过2名。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到会签到,领取会议有关文件,并在会场内指定的“公民旁听席”就座。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不享有会议发言权,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视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者责令其离开会场或取消旁听会议的资格。
《旁听须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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