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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
2005-12-8 14:16:28

  
  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

  在国家机关和单位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是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的一个大动作,一项新举措。1996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推行这项制度为主线,加强执法监督,支持和促进各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996年5月,依照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我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制定实施方案,编纂法律目录,对现行宪法、法律、法规逐一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单位。11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至此,全市72个机关和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迅速铺开。
  为使各机关单位开好头、起好步,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997年先后组织3次检查。4月,深入机关、单位指导。1997年先后组织3次检查。4月,深入机关、单位指导,督促制定执法责任制度并报送制度文本;6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委办负责人对口检查;10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对人民政府20个部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不间断的督促检查,有力地推动全市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向前发展。
  1998年6月,为使这项工作深入地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分析总结会议,回顾一年来的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意见。同时运用以会代训方法,请专家学者授课,对所有执行这项制度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约200余人进行培训,帮助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
  2000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认为市人民政府抓这项工作乏力,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力度,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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